4月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一条提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通知》第四条提到,“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结合《通知》第一条和第四条可以看到,原适用17%税率的商品税率下调为16%,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也降为16%;原适用11%税率的商品税率下调为10%,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也降为10%。也即此次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下调是和增值税率下调相协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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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易报》记者查询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出口商品代码及退税率》数据库发现,“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包括切割机、钢丝锯、平板电脑、键盘、鼠标器、硬盘驱动器、锂离子蓄电池、水果或蔬菜榨汁机、电吹风机、电熨斗、电磁炉、电饭锅等,涉及很多常见的机电产品。
“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包括海路载货出境、海路境外载货、水路载货出境、管道运输出境等,主要涉及交通运输和跨境运输业。
《通知》虽然从2018年5月1日开始执行,但第五条规定“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这就为企业适应新规定,做好准备工作留出了时间和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