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累积规则在国内外的实践及分析
(一)国际上累积规则的实践运用
国际上的主要贸易主体为欧盟、北美和东盟,因此累积规则的运用及实践也分别在这三个利益主体中得到体现和发展,逐渐形成泛欧模式、北美模式和东盟模式等三种国际上常见的累积模式。
1、欧盟的原产地规则——泛欧(PANEURO Accumulation)模式
欧盟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也称为泛欧(PANEURO Accumulation)模式,主要包括欧盟国家实行普惠制适用的原产地规则和其成员外的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实行的原产地规则。泛欧的累积制度是为了适应各欧洲和地中海的成员国,通过泛欧累积去联系这些国家,形成一个泛欧网络。其中泛欧对角累积仅仅适用于一些在已经实施执行了欧洲-地中海的原产地协定。这意味着在全部国家进入可以操作的欧洲-地中海原产协定的自由贸易协定之前,欧洲-地中海的自由贸易网络将会随着对角累积在一些有限制的国家的应用中逐步地扩大。而完全累积则维持在欧洲经济区协议之间的冰岛,挪威和列支敦士登和允许买卖双方在整个欧洲经济区累积的特定的贸易双边关系。
2、美国的原产地规则——北美(NAFTA)模式
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于1992年8月12日达成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该协定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NAFTA是以南北双方为共同发展而组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第404条规定表明仅允许双边累积,允许商品的生产商或出口商选择包括任何区域的非原产材料用于生产最终产品的增加部分并计算区域价值含量。该累积规则的使用有一定条件限制,即制造商/出口商选择使用积累必须用净成本法来计算任意区域价值含量且满足任何适用的区域价值含量的要求,同时必须符合原产地规则的所有其他可适用的要求。
3、东盟-中国的原产地规则——东盟(ASEAN)模式
为促进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的经贸往来,中国与东盟于2003年10月签订《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并于2004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东盟国家”是指与中国共同签订《投资协议》的其他成员国。其规则五规定,所称“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产品”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原产于任一东盟国家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自由贸易区”)成分不少于40%的;2、原产于非自由贸易区的材料、零件或者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所生产或者获得产品离岸价格的60%,并且最后生产工序在东盟国家境内完成。
![优惠原产地“累积规则”知多少(2) 优惠原产地“累积规则”知多少(2)]()
(二)国内累积规则的实践运用
1、国内双边累积规则的实践运用
中智自由贸易协定第2 0条规定,原产于一缔约方的货物或材料在另一缔约方境内用于组成另一货物时,应当视为原产于后一缔约方境内。
中巴自由贸易协定第1 6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符合第13条原产地要求的产品在缔约方境内用作生产享受本协议优惠待遇的制成品的原材料,如果最终产品的中国—巴基斯坦累积成分不低于4 0 %的,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于制造或加工该制成品的成员方境内。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第 2 3 条规定:当一方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方境内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时,该货物或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后一方境内。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第5条规定了:如一方的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方境内构成另一货物一部分,则所构成的货物或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后一方境内。
2、国内对角累积规则的实践运用
亚太贸易协定 (原曼谷协定)协定附件2第四条规定,符合第一条所述原产地要求的产品,且该产品在参加国境内用作可享受另一参加国优惠待遇的最终产品的投入品,如果最终产品中该参加国成分合计不低于其 F O B价的6 0 %,则该产品应视为最终产品制造或加工所在参加国的原产产品。
3、国内完全累积规则的实践运用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第七条说明ASEN的累积规则:除另有规定外,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原产于东盟国家的产品在任一东盟国家境内被用于制造、加工成其他制成品,并且该制成品中自由贸易区各成员国成分累计值不少于40%的,该制成品的原产国为进行制造或者加工的东盟国家,该制成品应当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