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自贸区战略的大力实施,优惠原产地规则带来的关税减免日益受到我国企业的欢迎和重视。但企业往往停留在对优惠原产地证申领的一般认识,对于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核心内容——累积规则,我国企业却甚少了解和把握,无法充分挖掘并发挥累积规则的作用。
一、累积规则的定义、类型及作用
1、累积规则的定义
国际上对累积规则的定义一般为:允许某一国家使用特定第三国生产的部件而不用遵守通常的原产地要求,只要这种部件在享受优惠的出口国进行了进一步的加工。
我国对累积规则的定义为:允许某个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方使用来自另一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方的非原产的材料而加工产品,并不丧失最终产品的优惠待遇。
国内外定义措辞不同,但都涵盖了以下基本要素:
(1)享受优惠的出口国使用了非出口国原产的部件;
(2)这种部件在该出口国进行了进一步加工;
(3)由此而生产的产品并不丧失优惠协议下的优惠待遇。
2、累积规则的类型
国际上常见的累积规则有三类,一是双边累积,二是对角累积,三是完全累积或充分累积。另外还有单边累积、地区累积等较为少见的类型。
双边累积,是指产生于两个优惠贸易协议伙伴之间,允许他们使用原产于另一伙伴的产品,就像使用自己的产品一样,即累积在优惠给惠国和受惠国之间进行。
对角累积,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点要素:
(1)累积在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进行,国家之间是否在同一区域,是否具有地理上的联系无关紧要;
(2)各国家之间签订有自由贸易协议;
(3)该自由贸易协议中包含同等的原产地规则;
(4)只能是原产于这些国家中的产品或原材料才能进行累积,非原产的不能累积。
![优惠原产地“累积规则”知多少?(1) 优惠原产地“累积规则”知多少?(1)]()
完全累积,其核心要素包括:
(1)允许产品在优惠贸易协议中的所有成员国中共同生产或加工制造;
(2)这些国家受同一套原产地规则的约束;
(3)不必由单一的国家单独满足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可以由区域内的所有受益的成员方共同满足;
(4)累积的成份包括非原产的材料。与对角累积相比,完全累积强调的是对非原产材料的共同加工或制造,而对角累积下只有原产于协议的成员国的材料才能进行累积。
不同自贸协定下累计规则的累积程度主要取决于协议缔结方所期望的地区一体化的水平,采用哪种累积规则完全取决于缔结方之间的谈判和各自的期望,不是由某一缔约方单方面就能决定的。而且,累积的程度可以根据成员方经济发展的程度及需要循序渐进,比如由双边累积—对角累积(地区对角累积)—完全累积逐步递进。
3、累积规则的作用
自由贸易区内建立的原产地规则一般用来防止“贸易运转”,即阻止非成员国原产地的产品经由保护程度低的成员向保护程度高的成员转运。除了承担转运的成本外,贸易转运在经济学上是有效率的。但贸易转运阻碍了自贸区某一成员方向另一成员方出口发生贸易转运的产品,同时也破坏了成员方的关税结构。所以,自由贸易区都制定了原产地规则来限制贸易转运。除了减少贸易转运之外,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还会增加区外资本的流入和区内生产中当地原材料的使用,但这在经济学上是低效率的。总之,原产地规则越严格,产生的效率就越低。而广泛的累积制度能使用更多国家和地区的原材料进行生产,从而减少贸易转移和投资转移。
同时,累积规则因其允许成员方在没有失去优惠待遇的风险的情况下,进入其他国家的原产的原材料市场,使原产地规则很容易满足,而且,其便利并鼓励所涉国家之间的工业合作,能实质性的扩大优惠贸易的范围,并因此可能成为重要的地区经济发展的工具,促进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发展。